屋宇署1996年耐火結構守則
http://www.bd.gov.hk/chineseT/documents/code/FRC%20Cover%20&%20Contents.pdf
第一部 - 總則
1. 本守則的作用
1.1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和任何負責建築設計的人士,相信都會認為本守則對確立建築事務監督就耐火結構所訂規定十分有用。
1.2 本守則提供指引,指導如何符合建築事務監督的規定。
2. 目的
2.1 本守則的目的,是制定條文,藉以阻止火勢蔓延和確保建築物構件的完整性,
從而保護建築物免受火警影響。
2.2 其他消防安全目的還有:預防火警發生、消除火警危險、滅火、防止財物損失、提供逃生途徑及協助滅火和救援行動。為上述某些目標而制定的條文,可參考《建築物條例》及建築事務監督印發的其他作業守則。
3. 保障消防安全的兩種方法
3.1 訂明條文:遵守本守則的訂明條文,是符合建築事務監督的要求的可靠辦法。
在個別情況中,如偏離這些條文,便須採用其他方法,並證明該方法能達到建
築事務監督滿意的程度,以符合規定。
3.2 其他方法:建築事務監督承認,消防安全可以通過很多方法來實現,訂明的方法未必是最好的。這點對具有特殊危險的建築物尤為切合,因為其大小、高度、用途、設計、構造或位置等,或有需要加以特別考慮和採用特定標準。本守則載列使用其他方法須注意的要點。
3.3 為評估建築物所需的防火措施, 建築事務監督認為下列各項為有關因素:
- 建築物內發生火警的預期風險;
- 火警的預期嚴重性;
- 建築物結構扺抗火燒及減低火勢與煙霧蔓延的能力;及
- 對建築物內和周圍的人產生的間接及潛在危險。
3.4 凡採用其他方法, 建築事務監督會根據一系列準則來評估其可接受性。這些準則包括逃生途徑、進出途徑、消防裝置、耐火結構、建築物的大小、高度、用途、位置及管理等。方法要獲接受,應充分考慮這些準則,同時,在保障人及財物免受火警危害方面,亦應運用科學和工程原理。這種方法也稱作「消防工程方法」,或許是唯一能使某些大型及綜合建築物的消防安全標準令人滿意的可行方法。
3.5 建築物的消防安全可通過多種措施來實現。這些措施可就下列各項作出規定或
加以改善:
- 防止火警的方法;
- 自動探測及警報系統及早發出火警警報;
- 提供逃生途徑標準;
- 煙霧控制裝置;
- 控制火勢蔓延的速度;
- 抵抗火燒的能力;
- 局限火燒範圍的能力;
- 建築物之間或建築物某些部分之間的隔火設施;
- 主動撲滅火災或控制火勢的設施標準;
- 滅火和救援輔助設施;
- 盡量減少發生火災的物業管理的效能;
- 可有任何受過防火訓練的人員;及
- 可有任何確保消防系統持續得到保養的安排。
3.6 要評估危險和風險,可用定量法。在某些情況下,上列一些因素可以數值來代表。當使用定量法時,可能的話,所有假設都應由權威當局發表的文件加以支持。
4. 釋義
“露台通道”(balcony approach)指作為外部通道通往公用樓梯的露台,而該露台供兩個或更多的用戶使用。
“地庫”(basement)指建築物內任何在較低或最低地面樓層之下的樓層,而規定該樓層須設有的出口路線一律是由下而上。
“隔室”(compartment)指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是按本守則中表2 的分類作為一個單元來評估,而以具表2 指定耐火標準的牆壁和樓板與毗鄰各部分隔開。
“隔室體積”(compartment volume)指構成隔室的牆壁和樓板的外表面所包圍的建築物部分的體積。
“建築構件”(element of construction)指:
(a) 任何樓板、梁、柱或吊架;
(b) 任何承重牆或除構成屋頂或部分屋頂構件外的其他承重構件;
(c) 任何規定的樓梯包括樓梯平台及其支承。
“耐火時效”(fire resistance period)指按照1987 年英國標準第476 條第20 至24部進行測試時,建築物的任何建築構件、牆壁、固定窗、門、防火閘或其他構件能扺抗火燒的時間,或本守則表A 至表F 所指明的時間。
“地面樓層”(ground storey)指由街道進入建築物的入口所位處的樓層;如建築物臨向或緊連多於一條街道,而由於街道水平不同,以致有兩個或多於兩個從不同街道進入的入口,並位於不同的樓層,則指每一該等樓層。
“工業經營”(industrial undertaking)與《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公眾娛樂場所”(place of public entertainment)與《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庇護層”(refuge floor)指有保護的樓層,在發生火警時作為臨時庇護處供建築物內的佔用人聚集。
“規定的樓梯”(required staircase)指消防和救援樓梯間的通道樓梯,或火警時逃生途徑所需的樓梯。
前言
建築物的消防安全取決於多項因素,其中一項是建築物抵抗火燒及減低火勢和煙霧蔓延的能力。有關建築物耐火結構的規定,《建築物(建造)規例》第XV 部已有訂明。本守則就如何遵從這些規定提供指引。
本守則將定期檢討,如有建議,歡迎提出,俾能加以改善。
建築事務監督
初 版:1989 年11 月
本修訂版:1996 年1 月